跨国证券融资法律监管目标的合理选择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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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辉宇[1]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3年第2期81-89,共9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与我国金融安全研究>(项目批准号:10CJL04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青年项目:<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监管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1YJC820043);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十一期"上证联合研究计划"项目:<境外企业境内上市(国际板)涉及的跨境法律冲突与投资者保护>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在跨国证券融资法律监管中,保护东道国投资者利益与控制境外证券发行人融资成本是一对相互对立但又密切联系的监管目标。前者与东道国证券市场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休戚相关,后者关涉东道国证券市场竞争力和对境外发行人的持续吸引力。美国在跨国证券融资法律监管中的大量"水分"规则和《萨班斯法案》的实施效果,以及德国、巴西等证券市场的现实监管经验和市场建设情况都充分表明,在跨国证券融资法律监管中,过度重视保护东道国投资者利益,将影响东道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过度强调境外证券发行人融资成本的控制,又可能将东道国投资者的权益置于较危险的境地。适度监管应成为跨国证券融资法律监管的核心原则。我国在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板"交易市场进行立法和监管规则制定时,总体上应坚持安全目标与效率目标的统一,应通过限定监管领域和对境外发行人进行差异化监管等方式在保护东道国投资者利益与控制境外发行人融资成本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

关 键 词:跨国证券 东道国投资者利益 境外发行人融资成本 适度监管 

分 类 号:D912.2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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