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之激辩——读郑永流《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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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婷婷[1] 林煜轩[1] 刘力[1]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

出  处:《现代物业(中旬刊)》2013年第1期33-34,共2页Modern Property Management

摘  要:自然法自诞生之初就以正义、自由为其内容,在其演进过程中更是以一种高姿态出现。而实证法学站在它的对立面,否认存在高于实在法的更高的存在。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更是被认为是自然法的复兴、实证法的衰败。但是,自然法自身先验的价值标准以及内涵不清、外延不明,将正义置于危险的境地,实证主义法学则过分注重形式,忽视价值内核的作用而剑走偏锋,两者都存在缺点。法律哲学的追求应在于平衡,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应当寻求平衡点。

关 键 词:自然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 正义 平衡 

分 类 号:D90-5[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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