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视角下农村金融组织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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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运书[1,2,3] 高毅[4,3]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2]安徽大学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3]安徽财经大学 [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东疆学刊》2013年第1期73-79,共7页Dongjiang Journal

基  金:2011年度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安徽农村金融供给绩效评价与制度创新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1sk158zd;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研究”,项目编号:11BYJ084

摘  要:农村金融组织既具有经济人属性,又具有社会人属性;既具有经济理性,又具有社会理性,社会理性约束经济理性。当农村金融组织实现经济人属性最大化时,必然对其非股东利益相关人的经济利益实现构成限制条件,并且其经济行为嵌入到各种社会结构之中或各种非正式社会关系之中,受到社会结构或非正式社会关系的约束,以实现经济理性与社会理性的统一。在社会本位法哲学的影响下,其承担社会责任无疑具有正当性。其在交易对象、服务内容、风险防范和政府干预方面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所承担社会责任的质的规定性。按照农村金融组织社会责任的本质要求,应建立权利塑造、主体建构、行为约束、风险防范和政府支持等法律制度,督促农村金融组织履行社会责任。

关 键 词:普惠金融 农村金融组织 社会责任 金融公平 

分 类 号:DF438.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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