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立法时代的安徽省地方立法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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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志琦[1] 杜永松[2] 

机构地区:[1]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安徽合肥230022 [2]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安徽合肥230011

出  处:《理论建设》2013年第1期37-41,共5页Theory Construction

摘  要:自1979年我国立法体制改革以来,安徽省地方立法工作成绩斐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立法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对地方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安徽省地方立法机关应积极回应后立法时代的要求,努力拓展立法空间、加强实施型立法、并建立地方立法即时清理机制,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保障、促进和引导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

关 键 词:地方立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后立法时代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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