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绿色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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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远涛[1]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52-53,共2页Journal of Southwe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在我国,资源紧缺问题已日益严峻,解决人口众多和资源相对稀缺的问题已迫在眉睫。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归根结底就是人与资源的关系平衡。因此,将绿色原则作为一项生态原则在物权、债权、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法体系中进行适用,不仅可以使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而且对人类社会的长久持续具有特别的意义。

关 键 词:绿色原则 民法 资源最大化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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