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违反公司章程可否对抗作为善意债权人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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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其昌[1] 

机构地区:[1]上海对外贸易学院金融学院

出  处:《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55-57,共3页Financial Mangement and Research

基  金: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金融学建设项目(J51201)资助

摘  要:H市有色金属A公司的法人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2004年4月,有色金属A公司总经理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命李某为下属B分公司的经理。B分公司是2004年4月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

关 键 词:公司章程 债权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分公司经理 银行 善意 对抗 违反 

分 类 号:F203.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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