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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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辉 

机构地区:[1]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出  处:《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3年第2期14-15,共2页Finance&Accounting

摘  要:对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作了“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的原则性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通知执行至2010年年底,从2011年开始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没有明确。

关 键 词:税前扣除政策 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 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 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 特殊规定 

分 类 号:F812.4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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