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决原则”和“未决原则”与国际投资平行诉讼预防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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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明新[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3年第1期127-134,共8页Oriental Law

基  金:曾华群教授;余劲松教授主持的200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促进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制研究"(项目批准号:09&ZD0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投资仲裁被认为是二十世纪国际程序法的最大成就,但是,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仲裁平行程序以及不一致裁决动摇了该制度的可预测性。为此,学者、专家提出了很多应对之策。在这些对策之中,通过将国内法中的"已决原则"和"未决原则"进行更自由化的解释,重视争端双方的事实和问题以及外国投资者的公司结构,可以使这两个原则发挥预防国际投资仲裁平行程序和不一致裁决的作用,以符合当代国际投资仲裁的现实需要。

关 键 词:已决原则 未决原则 国际投资平行程序 国际投资仲裁 

分 类 号:D921.9[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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