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突厥汗位的继承制度——以前突厥汗国、东突厥汗国和后突厥汗国为中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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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爱民[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暨历史文化学院

出  处:《北方文物》2013年第1期55-60,共6页Northern Cultural Relics

基  金:河北省2011年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迁徙与继承:中国古代北方行国君主继承制度研究>(HB2011QR36);河北大学历史学科2012年系所科研项目(K201220)成果

摘  要:可汗是突厥汗国最高统治者的称号,由可汗家族阿史那氏独占。关于汗位的继承制度,目前史学界尚未达成一致见解。突厥汗国并未设立储君,在汗位继承上,有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叔侄相继等多种方式,国人会议的推举、先可汗的遗命、生母的贵贱、继任者的实力、可贺敦的意向等是影响汗位继承的重要因素,尤其国人会议的推举是法定必经程序。故汗位继承实行的不是世袭制,而是向世袭制过渡的世选制。

关 键 词:突厥 可汗 继承制度 世选制度 

分 类 号:K239[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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