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历史信息”的规范边界——基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解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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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斌[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3期85-91,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9&ZD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是历史信息,其公开与否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涉。政府信息公开意义下的历史信息,排除了档案信息的适用。狭义的历史信息包括"内部历史信息"和"外部历史信息",前者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而后者又可以区分为"本届政府历史信息"与"往届政府历史信息"。其中,"本届政府历史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往届政府历史信息"则视其是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定。即使历史信息在规范意义上属于政府信息,其公开仍会受到秘密和隐私等实体性事由的阻却,但对于可分割的历史信息,可以运用区分技术予以部分公开。

关 键 词:历史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实体性事由阻却 区分技术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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