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留份制度的修改及其启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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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莉[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3期137-147,共1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资助

摘  要:日本民法规定了特留份制度,但2008年制定的旨在保护中小企业经营的法律中规定了有关特留份的民法特例,试图减缓特留份制度对中小企业的妨害。具有调整继承人之间和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公平分配遗产功能的特留份制度,在日本实务中得到发展完善的同时,也出现很多问题。在我国继承法修改中应确立特留份制度,可以建立必继份和特留份并行的二元体制,由必继份保障继承人中需要抚养之人,由特留份保障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违反特留份和必继份的遗嘱当然无效。

关 键 词:特留份制度 扣减权 必继份 特别收益 日本法 继承法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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