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程序衔接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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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海棠[1] 娄正涛[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31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3期155-160,F0003,共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法律规定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两种救济途径,二者应实现程序对接。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按照"受理在先"原则确定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类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应诉请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经确认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请求。

关 键 词:行政救济 司法救济 行政相对人 程序衔接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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