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滥用罚款权的社会危害及其防范——以“钓鱼抓嫖”事件为表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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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卧杰[1] 黎慈[1] 

机构地区:[1]江苏警官学院,南京江苏210032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37-40,共4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非正当谋生群体救助及其规制问题研究"(12YJA840018);2010年度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警察公共关系危机研究"(10YJA840064);江苏省青蓝工程资助项目;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

摘  要:"钓鱼抓嫖"事件是个别基层公安机关及其警察滥用罚款权的具体表现,尽管只是个案,但损害了警察的整体形象及其执法公信力,妨碍了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应当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警察执法伦理素质、强化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公众监督约束机制等有效措施,以防范警察滥用罚款权,促进警察法治的有效实现。

关 键 词:警察 钓鱼抓嫖 法治 罚款权 规制 

分 类 号:D631.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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