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人员失踪”的刑法定性研究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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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微[1] 王慧[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86-92,共7页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辽宁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非法采砂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项目编号:L12DFX01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伤的认定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具有重要意义,但交通肇事致人落水失踪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却没有任何评价。长期的法律空白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对交通肇事致人失踪的行为常常作出不同处理,不确定性裁判时有发生,或不予起诉,或宣告死亡,或推定死亡,又或直接定罪处罚等。虽然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指出,"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下落不明的这一事实,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但直到今天,立法及司法机关始终没有在法律规范层面继续跟进。本文主张通过出台刑事司法解释的途径将"人员失踪"的法律适用进一步规范化,为司法机关提供惩罚水上交通肇事者的法律依据,最终达到预防犯罪、激励海难救助、减少社会危害的社会效果。

关 键 词:人员失踪 水上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 

分 类 号:D924.399[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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