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纠纷案件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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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晓明[1] 刘竹梅[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3年第1期25-29,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1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2012]295号《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在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2年7月18日联合发布的国资发法规[2012]1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103号《通知》)的同时,就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以下简称国家资本金)纠纷案件中亟需解决的问题.经商国务院相关部委后,予以明确。

关 键 词:国家资本金 中央企业 财政资金 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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