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债”决议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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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俞巍[1,2] 黄贤华[1,2] 蒋浩[1,2]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3年第1期50-51,共2页

摘  要:【裁判要旨】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对股东会相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三种情形,一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关 键 词:资本维持原则 决议 股转债 违反 股东会 公司法 合理价格 公司合并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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