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国外政党立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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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卫华[1] 曾长秋[1]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政治学院

出  处:《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3期95-96,共2页Chinese Cadres Tribune

摘  要:从18、19世纪起,少数国家出现政党立法的萌芽,冷战结束前,仅有50多个国家对政党问题作出宪法性解释。冷战结束后,对政党进行立法的国家激增到123个,颁布政党法的国家迅速增至90多个。但是,这种“活跃”发展,仅仅说明了不同国家巩固政权、维护稳定的特殊政治需要。一、国外政党立法目的各异基于历史教训,通过政党立法防止独裁和权力垄断。这在较早对政党进行立法的西方国家中比较突出,旨在确保政党行为不危及国家现代民主制度。德国《基本法》规定,“凡由于政党的宗旨或党员的行为,企图损害或废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企图危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存在的政党,都是违反宪法的。联邦宪法法院对是否违宪的问题作出裁决”。

关 键 词:政党立法 国外政党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西方国家 联邦宪法法院 冷战结束 政党行为 《基本法》 

分 类 号: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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