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胡雁云[1]
机构地区:[1]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环境与资源犯罪研究中心,河南郑州450046
出 处:《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5-8,共4页Journal of 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Power(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2012年度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和谐社会语境下的群体性事件的刑事解决机制研究>(122400430144);2012年度河南省教育厅应用对策项目<中原经济区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预控的法律体系构建>(DC052)
摘 要:作为一种新型犯罪,环境犯罪产生的根源在于现代科技对人类社会生活的负效应。由于刑事法律对生态环境安全保护一直持谨慎态度,晚近传统刑法学对其研究较少,这导致环境刑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存在诸多争议。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的定位问题是当前环境犯罪理论研究中最应当予以特殊关注的重要命题之一,这主要是由于立法理念一向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我国传统的环境刑法立法理念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必须对其加以改变才能适应当今环境刑法发展的需要。本文拟以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理念的定位和选择为切入点,试图通过对我国环境刑法立法理念的辩证分析,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环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的完善和发展进行有益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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