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中的法律权利实现  被引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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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小君[1] 陆剑[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州学刊》2013年第2期52-55,共4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09&ZD043);第51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民法构造>(2012M511712);2012年湖北省博士后科技活动项目

摘  要:农村集体经济的存在与壮大,其制度价值不容忽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存在着重视农民个体权利的建构与保护、忽略农村集体权益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农村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空壳"。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若脱离法律权利之实现,其目标就将遥不可及。农村集体经济主体法律权利实现的主要内容是"赋权有据"、"行权有效",即以法律形式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其衍生的合乎法律逻辑的权益和农民的集体成员权,通过法律制度安排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法律权利的实现。

关 键 词:农村集体经济 法律权利 有效实现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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