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的宪法保障——以我国宪法第49条为中心  被引量: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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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锴[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3-14,共12页Law Review

摘  要:我国宪法第49条属于比较特殊的宪法条文,必须将其置于特定的理论框架下进行解释。制度性保障与基本权利保障相并列,主要用于保障传统的、既存的公法和私法制度,其保障效果是立法者不可废止该制度的核心,但可就制度的非核心内容进行规制。婚姻、家庭作为一种私法制度,仍然受到宪法的保障,宪法通过对立法者施加义务来维护该制度的核心。

关 键 词:制度性保障 国家保护义务 制度核心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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