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自由与航行自由权利的边界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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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湘兰[1] 张芷凡[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出  处:《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76-81,共6页Law Review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09JZD0023)的资助

摘  要:在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体的现有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下,海洋自由与航行自由的内涵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沿海国与非沿海国之间常因对这一问题的不同理解而产生争议和冲突。明确航行自由的边界至少应包括两项核心内容,一是要充分尊重"和平使用海洋"原则,二是在优先"顾及"沿海国国家安全利益和专属管辖权的基础上才能享有航行自由。同时,对于中国而言应从加强国内立法和对外凝聚共识两方面明确航行自由的内容,切实保障国家自由航行权利的实现。

关 键 词:海洋自由 航行自由 和平利用原则 国家安全利益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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