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系统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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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子军[1] 赵伟[1] 

机构地区:[1]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出  处:《政府法制》2013年第4期50-51,共2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查处侵权渎职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由于管辖范围狭窄,案件线索来源单一等多方面原因,铁路检察机关查处该类犯罪较少,甚至不少铁路检察院的立查案件数几年来都是“零”,该被动局面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最近笔者对本院历年查处渎职犯罪情况进行了调研,从铁路检察的视角,对铁路系统渎职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对渎职犯罪查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模糊,笔者认为,如何正确界定铁路系统渎职罪主体的标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 键 词:渎职侵权犯罪 主体界定 铁路系统 铁路检察机关 渎职犯罪 犯罪主体 铁路检察院 渎职罪主体 

分 类 号:D924.39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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