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制背景下中国环境管理体制之反思与重构——以《环境保护法》第7条的修改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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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晓露[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财政监督(财会版)》2012年第6期73-75,共3页

摘  要:中国环境管理体制至今已经历了初始、形成以及逐步完善三个发展阶段。基于《环境保护法》第7条而建立起来的现行环境管理体制在组织结构、职权结构以及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大部制改革以及中国环境保护实践的需要。究其原因,主要根源于《环境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为此,应修改《环境保护法》第7条,将环保部门的职能由"统管"改为"综合协调",同时合理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完善环境管理权力的运行机制。

关 键 词:大部制改革 环境保护法环境 管理体制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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