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护林行为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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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超 龙科 

机构地区:[1]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620020 [2]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61236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2期34-37,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受聘护林是否属于公务,护林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行使与职权相关的监管职责.如果行为人行使了与职权相关的监管职责,就是受委托从事公务,受聘的护林员即使是合同制护林员也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关 键 词:公务行为 护林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监管职责 从事公务 行为人 合同制 职权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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