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立法与公共选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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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包万超[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1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3期58-72,共15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法与公共选择"(12FFX024)

摘  要:转型中国的行政立法是一个从失衡向平衡的变迁过程。导致失衡的根本原因是资源稀缺导向的行政垄断体制及在该体制下官员的效用最大化选择。要正确解释失衡现象并促进平衡立法,就必须在中国行政法的经验世界里确立一种基于公共选择学说的解释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来提高立法质量的改革已经启动,但要从整体上改善中国行政法的失衡状态,就必须持续、全面地改进立法的公共选择机制,特别是立宪意义上的选择,这将是一个长期的权力体制和利益结构调整过程。

关 键 词:中国行政法 公共选择理论 平衡立法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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