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权力问题研究——从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决定利润分配权一案谈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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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仰光[1] 

机构地区:[1]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经济论坛》2013年第2期80-83,共4页Economic Forum

基  金: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公司归入权之理论基础与立法规制"(12YJA82007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权力来源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除了专属于董事会的管理公司的权力外,在某些情形下,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将《公司法》中本属股东会的权力转让给董事会。但是,有些权力即使股东会已经授予董事会,也应当视为二者共享此项权力,且股东会决议具有优先性。利润分配方案的决定权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但其性质上应属于管理公司的权力,故此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

关 键 词:股东会 董事会 公司章程 权力边界 利润分配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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