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重要性与确立标准之再认识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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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学贤[1] 马超[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3年第3期15-22,共8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江苏省法学会课题"行政法视野中的服务型政府研究"(课题编号:SFH2011D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有着连接行政法与宪法、指导行政规范的创设、掌控行政权运作框架、充当司法审查最后"防线"、凝聚各行政法律制度、指明部门行政法研究方向六大作用。行政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形式标准应当包括一定的可操作性。传统上以"控权"或"保权"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构建的内在依据过于狭隘,真正的实质标准应当是良好行政理念。

关 键 词:行政法 基本原则 确立标准 良好行政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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