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资源所有权辨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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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代杰[1] 郝荣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2]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天津301700

出  处:《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1期57-61,共5页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

基  金:中国法学会十大重点研究专项项目:"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CLS10-9)

摘  要:气候资源所有权的理论主张包括:无主、国家所有、公有、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开发利用者所有、无法设置所有权、搁置勿论。然而,气候资源所有权问题无法回避,气候资源并非无主物,国家所有难以成立,单纯的公有流于空谈,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缺乏根据,开发利用者所有无视公平,难获支持。基于气候资源的生存权相关性,应当确立气候资源归全体公民所有。气候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内容是公民有权免费利用农业气候资源和日常生活利用气候资源,但是商业性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当缴纳气候资源税。气候资源全体公民所有的前提是严格区分国家所有和全体公民所有。

关 键 词:气候资源所有权 国家所有 生存权相关性 全体公民所有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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