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能否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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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乡镇论坛》2013年第7期19-19,共1页

摘  要:吉林省通化市某村民来信咨询:我是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我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有些内容和条款已经过时,村委会决定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修改。请问,《村委会组织法》有没有具体要求? 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磅府备案。”

关 键 词:村民自治章程 村委会主任 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委会组织法》 修订 村民会议 通化市 

分 类 号:F325.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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