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也可构成贪污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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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军 

出  处:《乡镇论坛》2013年第7期37-37,共1页

摘  要:湖北省枣阳市两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套取、贪污国家粮食直补款12万余元。近日,枣阳市人民法院以樊某、王某二人犯贪污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两名被告提出上诉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樊某原任枣阳市吴店镇某村党支部书记、主任,王某为该村村委会委员、农经站站长。2005年7月,该村讨论决定将本村权属的机动地以村干部或亲属的名义申报粮食直补,套取粮食直补款作为村集体收入。

关 键 词:贪污罪主体 村干部 中级人民法院 粮食直补 村党支部书记 村委会委员 枣阳市 职务便利 

分 类 号:F325.4[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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