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保险业流转税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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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亮[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

出  处:《上海保险》2013年第2期25-29,共5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摘  要:一、引言 保险作为金融服务行业,同其他劳务供应行为一样包含于流转税课税范围之内,但保险服务的特殊性质又使其在应税实践中遇到了问题。一般行业特别是生产性行业,现有成本和费用支出大部分发生在销售前,且通常是基本确定的,在产品销售完成后才能实现收入,这一生产经营流程保证了以发票抵扣法为基础的增值税制度在实践中能够顺利实施。而保险行业经营的过程与一般行业相反,它先收取保险费,在未来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赔款。

关 键 词:制度比较研究 保险业 流转税 金融服务行业 产品销售 增值税制度 课税范围 特殊性质 

分 类 号:F811.4[经济管理—财政学] F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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