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二审的受理与立案的立法瑕疵及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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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陶旭明 丁宝霖 

机构地区:[1]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浙江义乌322000

出  处:《东方企业文化》2013年第4期72-73,共2页Oriental Enterprise Culture

摘  要:长期以来,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状应当递交给原一审法院,上诉费要交多少也由原一审法院确定,民事案件二审程序的最先受理的法院是原审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民事案件二审的一部分工作要由原一审的人民法院来完成。这种法律设计混淆了一、二审法院的审理职能,既不合乎情理,又有悖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弊病多多,瑕疵多多,应适时修正完善。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受理 立案 立法瑕疵 修正 

分 类 号:F08[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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