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修订商业银行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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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双宁[1] 

机构地区:[1]中国光大集团

出  处:《中国金融》2013年第6期11-11,共1页China Finance

摘  要: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严重滞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滞后于商业银行改革实践。以法律适用主体或监管对象为例,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纷纷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主力军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从2003年以来已先后进行了重组改制,成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第二,滞后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实践。与十年前比较,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大大拓宽,远非《商业银行法》中列举的十三类业务。

关 键 词:《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改革 全国人大代表 光大集团 金融界 董事长 银行业务发展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分 类 号:D922.28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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