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市场化市政债融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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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学东[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出  处:《中国金融》2013年第6期18-18,共1页China Finance

摘  要:《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是,为了解决融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成立融资平台方式直接或间接举债,由此形成了大量的地方隐性负债。客观分析,地方融资平台在支持中国经济率先复苏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一大批优质资产。但是由于管理不规范,也暴露出虚假出资、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评级不高、不纳入预算管理、依赖政府财政补贴等问题,最重要的是,融资平台无序发展将会带来潜在的系统性财政金融风险。为此,可以开展规范的市政债试点,进行城镇化融资机制试点。

关 键 词:融资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人大代表 市政债 市场化 分行行长 地方政府债券 南京 

分 类 号:D922.2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1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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