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容量的物权化及其权利构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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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海峰[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3年第2期131-137,共7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海洋油污损害国家求偿机制研究"(12YJC82001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海洋环境容量是一种基于海水的自净能力而产生的特殊海洋资源。由于其具有可感知性、可确定性和相对的可支配性,海洋环境容量具有成为物权客体的可能。以海洋环境容量为客体形成的海洋排污权,是权利人对海洋环境容量进行使用、收益的准物权。海洋排污权是运用市场化方法配置海洋环境容量的法律基础,也是通过生态价值资源化求解海洋生态损害求偿问题的可行路径。

关 键 词:海洋生态损害 海洋环境容量 准物权 海洋排污权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X55[政治法律—法学] X26[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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