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限度的适当性标准  被引量:17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彭文华[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3年第3期96-105,共10页Law Science

基  金: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罪量视野下的犯罪论体系诸问题之困境与出路"(项目批准号:11YJC82009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认定紧急避险限度,"小于说"与"不超过且必要说"均有缺陷。无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大于、等于还是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只要造成了不适当损害,且社会危害严重,均成立避险过当。判断紧急避险的限度,不应当局限于法益性质、数量、单价等客观因素,还应考虑社会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法益的规范或社会意义、第三者的自律权、社会共同体责任、法益的重大属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一切影响社会危害的主客观因素。损害生命权原则上不成立紧急避险;如果符合严格的实体与程序条件,作为例外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关 键 词:紧急避险 限度 损害 适当性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