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过失犯罪中主体范围的合理界定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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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易益典[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13年第3期153-160,共8页Law Science

基  金:作者主持的华东政法大学校级课题"监督过失犯罪的学理与运用"(项目号:10HZK01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是指在业务和与业务相关联的公务活动过程中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监督义务而使被监督者实施了过失行为,导致构成要件结果发生,从而应被追究监督过失刑事责任的监督者。监督过失中的监督者是处在危险性业务关系中享有具体和实际支配权的人。以监督过失为由认定犯罪主体应采取符合性和排除性相结合的原则。符合性包括相关性、违规性、直接性三方面,排除性包括过失中断和信赖事由。

关 键 词:监督过失 主体 界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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