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溢油污染刑法不应缺位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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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良芳[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8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9期81-87,共7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浙江大学985专项海洋法治项目

摘  要:中国对船舶溢油等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防治采取的是一种"重行轻刑"的执法模式。这种执法模式偏重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则完全缺位。面对日益恶化的海洋生态环境,刑法完全缺位则难以真正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为此,有必要针对这种执法模式的生成原因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使刑法在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治理中实现其价值,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功能。

关 键 词:船舶溢油 污染海洋环境 污染环境罪 “重行轻刑” 执法模式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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