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美会计行业跨国监管合作的法律制度——基于中美跨国监管合作协议文本构建的考察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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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左安磊[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

出  处:《国际商务财会》2013年第2期64-71,共8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基  金:2011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研究"(编号11JZD00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球治理框架下中美汇率争端的法律问题研究"(编号10CFX078);教育部哲学社会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经济秩序重构与中国的法律对策研究"(编号09JZD0021)子课题"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与中国作为一个经济转型大国的对策";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12012)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0年以来中美对会计行业跨国监管法律合作的需求凸显。美国会计行业法律监管体系主要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美会计行业跨国监管合作的现状,强烈要求双方尽快签署共赢的合作协议。本文通过对《美-德跨国监管合作协议声明(SOP)》条文6个方面的分析,明确了美国在跨国监管合作中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中国在国内法是否完备之考察、合作协议中"拒绝请求"规定之构造、"联合检查"中主导权利及报告义务之反思、第三方转移之决定权及沟通机制等4个方面需要自主思考,力求构建维护中方利益的法律制度。

关 键 词:中美 会计行业 跨国监管合作文本构建 

分 类 号:F830.9[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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