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义田制度的清代团体土地所有权考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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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光县[1] 

机构地区:[1]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法学系

出  处:《求索》2013年第1期119-121,共3页Seeker

基  金:200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明清民事诉讼研究--制度;社会与文化的视角>(09CFX010);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项目<清代物权法律研究>(10YJC820128);西北工业大学985人才工程"翱翔之星"科研基金

摘  要:以义田为代表的清代团地土地,是清代土地所有权的重要形式之一。清代法律对团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制,主要从设立途径、运行模式、保护源泉三个方面着手。清代团地土地所有权在宗族等主体上的设立过程,体现了民间力举与国家力推的特征。清代团体土地所有权采用近乎苛刻之运行模式,是封闭主义与回避原则的作用结果。宗族法与国家法的二元合力,则形成了清代团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源泉。清代团体土地在发挥稳定基层社会、促进宗族和睦的作用同时,也阻碍了商品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发展。研究清代团体土地所有权,不仅具有构建中国传统物权制度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于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关 键 词:清史研究 义田制度 团体土地所有权 

分 类 号:K249[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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