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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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静 程辉 

出  处:《法律与监督》2013年第2期42-42,共1页

摘  要:一、不能将信息源的真实可靠等同于新闻事实的真实可靠新闻侵权案件一旦发生,新闻媒体和采编人员往往仅凭对信息提供者的采访笔记或通讯员来稿存档的原件,作为所谓的真凭实据。其实,这些并不是能经得起法庭检验的证据。新闻从业人员不能以“有人提供”作为不失实的依据.而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去识别他人提供的事实。特别是舆论监督作为反衬的事实材料,除权威部门提供的意见和材料外,

关 键 词:新闻侵权案件 法律预防 新闻从业人员 事实材料 信息提供者 新闻事实 采编人员 新闻媒体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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