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中能否“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对于一种流行登记模式的批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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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刁其怀 

机构地区:[1]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13年第3期38-39,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目前,房产登记实务中,全国大多房产登记机构不接受所谓的“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公证机构出具此类的委托公证文书不为登记机构所采信,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不便。笔者就此问题已在相关文章简要作了阐述,但并未展开,为此,笔者特撰此文,作进一步探讨。

关 键 词:代理 房产 批判 中能 登记机构 当事人 公证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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