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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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安全》2013年第4期54-57,共4页Safety & Security

摘  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即《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第二十条发证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当场告知企业不予受理;(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关 键 词:危险化学品 安全使用 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申请材料 申请文件 企业 符合法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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