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先用权之原有范围的再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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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秀玲[1] 

机构地区:[1]河南师范大学,河南新乡453007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13年第2期196-198,共3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河南品牌战略与知识产权保护对策研究>(编号112400450304)的阶段性成果;作者为项目参与人

摘  要:"原有范围"作为先用权人行使专利先用权的主要限制,其界定标准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和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中采纳的都是"量化标准",此做法不符合先用权制度的本质和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使先用权人陷入"许我走路,但我无路可走"的困境。其认定标准应采"质的标准",才能达到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进而实现专利权制度和先用权制度的立法本意。

关 键 词:专利先用权 原有范围 量的标准 质的标准 

分 类 号:DF5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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