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域权索问题的综合求解——论冲突法方略作为和平治理方案的可能性、限度与效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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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春良[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重庆400031

出  处:《法商研究》2013年第2期9-16,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2BFX12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11YJC820161)

摘  要: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域权索争端在当代凸显出国际化、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和无序化的特征。我国作为争端核心国在权索主张的法理根据上存在并用自然主义与历史主义的矛盾。以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为核心的冲突法方略可以有效实现这种自然主义与历史主义的融合,有助于我国与周边国家海域权索争端的解决。作为规则,冲突法的有效性是有限的;作为方案,冲突法的有限性则是有效的。冲突法的自律本性及其二级思维对包括海域权索在内的一切争端有无限有效性。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以及立足自律之上的二级共识,三者构成我国海域权索问题的综合解决方案。

关 键 词:海域权索 历史主义 自然主义 冲突法方略 和平治理方案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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