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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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唱[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湖南长沙410082

出  处:《法商研究》2013年第2期113-121,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CFX018)

摘  要: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主要由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组成。在"宜粗不宜细"、忽视表达自由保护和利益平衡的立法观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模糊和立法矛盾之处。为此,立法者需要更新立法理念,确立"规则粗细适宜"立法指导思想,注重表达自由的制度保护,保持权利主体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等途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告知义务、通知内容、形式以及补充各方处理通知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等来填补法律空白;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进行统一规定,消除法律规则内部与外部的分歧和矛盾。最终,通过立法、实践和理论的互动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以持久的生命力。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表达自由 利益平衡 告知义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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