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存废之探讨——以公法规范的公法、私法效力区隔为视角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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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殷志刚[1] 

机构地区:[1]江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江苏无锡214122

出  处:《法商研究》2013年第2期131-137,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在性质上属于管制性公法规范,对其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应作区隔。其公法效力从历史考察,是禁止没有真实交易关系为基础时作出票据行为,其私法效力从维护整体票据制度的客观目的出发,不能将其解释为是对票据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该条规定和票据无因性原则并不矛盾。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时,该条规定应予保留,但应予以完善并增加但书规定,使其兼容融资性票据。

关 键 词:票据法 票据无因性 票据行为 管制性公法规范 公法效力 私法效力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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