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孙莉婷[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求索》2013年第2期172-175,共4页Seeker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作用愈发重要。如何留住优质企业经营者,并激发他们在持续动荡的经济局势中促成企业发展,便成了显各国公司法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从国外经济发展趋势看,企业对于经营者实施严格追责已成一种普遍现象,公司实施经营者责任救济制度也相当普遍。目前,虽然我国对于企业经营者的责任追究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严峻程度,尚未出现知名企业的经营者因过重责任追究导致心理压力而影响公司经营甚至拒绝就职的案例,但在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上,经营者责任救济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不容忽视。为此,本文在考察国外董事责任补偿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及责任限制制度的基础上,拟对我国的公司高管责任救济制度进行检视,并予以建构,以期对完善我国公司法律相关制度有益。
关 键 词:责任救济制度 责任补偿制度 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限制制度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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