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档案法》“可操作性”的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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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东斌[1] 

机构地区:[1]濮阳市档案局

出  处:《档案管理》2013年第2期4-6,共3页Archives Management

基  金:2012年度河南省档案局科技项目<转变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2012-R-05

摘  要:从立法的角度看《档案法》的确存在可操作性差的问题,但有将其异化的现象。可操作性的本意应该是指档案行政执法者的操作。《档案法》的可操作性问题,只能在实践操作中得到解决。《档案法》的可操作性关键在于操作,要明确《档案法》操作的范围、程序、责任,并积极探索"操作性不强"的补救方法。

关 键 词:档案法 可操作性 档案执法 档案行政管理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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