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宪法监督模式之比较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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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莫静[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出  处:《福州党校学报》2013年第1期55-59,共5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Fuzhou

摘  要:对于生效后法律的宪法监督,目前各国实践中大致有立法机关监督、司法审查和专门机关监督三种模式。其中,以美、日为代表的司法审查模式和以德、俄的宪法法院与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为代表专门机关监督模式的发展最为成熟。我国属于立法机关监督模式,但在宪政实践中,作为监督主体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发挥应有的功效。因此,在对比各国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我国应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以行使原本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权。

关 键 词:宪法监督 司法审查 宪法法院 宪法委员会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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